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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股票平台 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被罚款 0.13 万元

发布日期:2024-10-07 10:52    点击次数:123

(原标题: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被罚款 0.13 万元)炒股股票平台

金融界消息,近日,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因违法超限运输,被龙游县交通运输局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1333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07 月 06 日 12 时 11 分,龙游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 G528 国道(龙广线)丽水、龙游方向 K37+450 检查时发现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

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违法超限运输违规行为。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1333元整的行政处罚。

主体名称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衢路政罚﹝2024﹞10310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19处罚内容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万元)0.1333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处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7月06日12时11分,龙游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528国道(龙广线)丽水、龙游方向K37+450检查时发现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衢州市鼎湖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龙游县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处罚机关龙游县交通运输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5002628328X数据来源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002482277P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炒股股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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